(2017)川10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鄢兴义诉张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兴义,张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10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鄢兴义被执行人:张光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鄢兴义申请执行张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002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卫 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