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登封市少林鹅坡武术专修院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少林鹅坡武术专修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977号原告登封市少林鹅坡武术专修院,住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梁少宗,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伟、谢晓娜(实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绍锋,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不当得利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付绍锋返还原告款项966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以办理外出演出的公证费和签证费为由向公司支取96680元,但未向公司报账抵消。在审理中,被告提交相关发票能够证明该费用中85900元交给河南豫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用于办理外交部和智利大使馆认证手续费和团体签字申请代理费,但其余10780元被告仅提交三张发票复印件,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原件,原告对复印件不予认可,对该部分款项本院不能认定被告有合理支出,该10780元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绍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078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1009元,被告承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