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6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双鸭山枫叶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双鸭山枫叶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6民初139号原告:张某。被告:双鸭山枫叶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双鸭山枫叶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0元,减半收取计8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冷晓东代理审判员 隋德佳人民陪审员 孙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