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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6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双鸭山枫叶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双鸭山枫叶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6民初139号原告:张某。被告:双鸭山枫叶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双鸭山枫叶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0元,减半收取计8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冷晓东代理审判员  隋德佳人民陪审员  孙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