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鑫与孙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孙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039号原告:李鑫,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孙成明,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原告李鑫与被告孙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鑫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鑫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鑫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人民陪审员 李 扬人民陪审员 赵 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