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丘小都与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小都,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648号原告:丘小都(曾用名邱小都),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长汀县,被告: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775283066。法定代表人:赖秋成,董事长。原告丘小都与被告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小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丘小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下同)8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8万元,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22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息1200元,按季付息。自2015年3月11日至今被告未再付息,也未还本,请求依法判准原告诉请。被告宏星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宏星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作投标保证金,约定每月利息1200元,按季付息。当日,原告以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交付钱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借款后,被告宏星公司以《外聘人员工资表》的方式,按季度向原告付息至2015年3月10日。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今,被告未再支付利息,现尚欠借款本金8万元。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如诉判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付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外聘人员工资表》,原告提供的银行《解款单(回单)》、本院调取的《调查笔录》,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解款单(回单)》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双方虽未对借款利息进行书面约定,但从被告借款后按季付息的事实及被告公司财务人员对利息的计算与支付方式所作的证言可证明,借款时双方对利息已有约定,且利率合法,依法应予确认。借款后,被告未按约付息,经催要在合理期限内亦未还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宏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丘小都借款8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被告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春荣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