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该公司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国,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发路。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辽04执恢13号执行裁定申请异议一案,异议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巩 权审判员 殷 健审判员 秦 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