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行审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吴腊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吴腊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5行审255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吴腊年,男,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土资执罚〔2017〕03001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7〕0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7〕0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7〕0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张向明审判员 洪 彬审判员 闵应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卫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