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2刑初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7)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舒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两名男子(在逃,基本情况不详)到邵阳市文化艺术中心工地上,向被害人邓某某索要材料款,未果后遂即强行将邓某某带上了李某甲的湘E55X**号牌的日产轿车,开至其老家湖北省荆州市。期间邓某某想下车,李某甲踢了邓某某的手一脚,后李某甲从车门储物格拿了一把水果刀交给后面的那个“伢子”,要那个“伢子”看管好邓某某。到湖北省荆州市后邓某某迫于无奈联系其老板张某某,要张将其中部分含有争议的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0.2万元打到李某甲银行卡上,张某某于晚上10点多打了四万元到李某甲建设银行账户上,到了12日凌晨又打了六万三千元到李某甲同一银行账户上,其中有一千元是给邓某某的路费,李某甲收到钱后于2016年3月12日凌晨1时给了邓某某1000元,并将其送到了荆州长途汽车站。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邓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李某甲赔偿邓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万元,退还有争议的材料款4万元。被害人邓某某对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甲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永耀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黄金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