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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义武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武,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985号原告:郑义武,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79号。负责人:翟光瑞,总经理。原告郑义武与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义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6元由原告郑义武负担。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