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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志文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志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55号罪犯谢志文,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8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志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谢志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降低对罪犯谢志文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志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2.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志文在服刑期间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志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