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城厢支行和邓乔胜、廖中惠、邓强胜、王兴容、邓国胜、凌钦萍、廖钟国、刘德树、廖钟权、刘显菊、曾德万、邓胜芳、熊远志、邓秀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弥牟支行,成都市圣泰印务有限公司,邓乔胜,廖中惠,邓强胜,王兴容,邓国胜,凌钦萍,廖钟国,刘德树,廖钟权,刘显菊,曾德万,邓胜芳,熊远志,邓秀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299号之一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弥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成都市圣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邓乔胜,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廖中惠,女,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邓强胜,男,汉族,1957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王兴容,女,汉族,1957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邓国胜,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凌钦萍,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廖钟国,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德树,女,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廖钟权,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刘显菊,女,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曾德万,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邓胜芳,女,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熊远志,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邓秀胜,女,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城厢支行和被告邓乔胜、廖中惠、邓强胜、王兴容、邓国胜、凌钦萍、廖钟国、刘德树、廖钟权、刘显菊、曾德万、邓胜芳、熊远志、邓秀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乔胜、廖中惠、邓强胜、王兴容、邓国胜、凌钦萍、廖钟国、刘德树、廖钟权、刘显菊、曾德万、邓胜芳、熊远志、邓秀胜银行存款11757144.09元。原告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乔胜、邓强胜、邓国胜银行存款11757144.0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