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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洁利与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利,李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563号原告:王洁利,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帅,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王洁利与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洁利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洁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洁利负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