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姜启林与刘雅倩、杨柏松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启林,刘雅倩,杨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251号申请人姜启林,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丰县。委托代理人李丽丽,女,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雅倩,女,1993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被申请人杨柏松,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申请人姜启林因被申请人杨柏松向其借款1600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刘雅倩、杨柏松转移财产,申请人姜启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雅倩松名下的房产一处及汽车一辆。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启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雅倩名下位于丰县凤凰嗉小区酒厂住宅后1楼3单元5层东套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刘雅倩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