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尹平与何慧琳、温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平,何慧琳,温梁彬,罗强,何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674号原告:尹平,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何慧琳,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温梁彬,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强,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何蓉,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平诉被告何慧琳、温梁彬、罗强、何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尹平��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沁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