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白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白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9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白成,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宣恩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白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白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白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马屿镇驶往曹村镇方向。2时20分许,途经马屿镇江桥村路口时,与蔡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交警查获。3时22分,被告人谢白成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属醉酒。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谢白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白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梁某向的证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路段及车辆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基本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白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白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白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