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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心树与高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树,高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2690号原告:张心树,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告:高少林,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城市。原告张心树与被告高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张心树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心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心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心树负担。审 判 长  郑彩霞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人民陪审员  王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