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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典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典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典伍,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典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典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郭典伍酒后驾驶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宿迁市区通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京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景某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被告人郭典伍受伤,二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郭典伍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郭典伍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典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景某、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者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典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典伍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典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