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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鑫鑫、郭某等与夏志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鑫,郭某,夏志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217号原告:刘鑫鑫,女,199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易县。法定代理人:郭某,原告刘鑫鑫之母,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原告:郭某,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夏志诚,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鑫、郭某与被告夏志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鑫鑫、郭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鑫、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