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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文志国、王玲娟诉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志国,王玲娟,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669号原告文志国,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有林,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雨默,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玲娟,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有林,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雨默,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永中路东聚大车配件市场综合服务楼八楼。法定代表人黄春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平路25号。负责人王竞元,主任。委托代理人佘映廷,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骆啟慧,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文志国、王玲娟诉被告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文志国、王玲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志国、王玲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8元,减半收取3154元,由原告文志国、王玲娟负担,余额3154元退还原告文志国、王玲娟。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