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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营山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营山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申17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营山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周正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理,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周建,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陈大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楚昊,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唐德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营山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湘02民终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认为,营山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颜松喜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