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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6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明天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天机械有限公司,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6588号原告重庆明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原观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039167。法定代表人何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祥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08号28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3997-8。法定代表人余芳。原告重庆明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机械公司)与被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明天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祥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诚信融资担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天机械公司诉称,因明天机械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借款,于2015年10月20日与诚信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约定由诚信融资担保公司为明天机械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明天机械公司按照约定向诚信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了全部担保费,但诚信融资担保公司还要求明天机械公司向其另外支付保证金108万元。2015年12月29日,明天机械公司又向诚信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08万元。现明天机械公司已经清偿完毕该笔借款,但诚信融资担保公司以缺少资金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其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本就违反了相关规定,故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诚信融资担保公司立即退还保证金108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诚信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被告诚信融资担保公司未答辩。;未答辩8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明天机械公司与诚信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约定由诚信融资担保公司为明天机械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的借款900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明天机械公司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明天机械公司应按照3%的费率交纳担保费270000元。2015年10月21日,明天机械公司向诚信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了担保费270000元,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开具了发票。2015年12月29日,明天机械公司又向诚信融资担保公司账户支付1080000元,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取款项为保证金。2016年1月7日,明天机械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9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明天机械公司亦按约履行了还款义务,已向中国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结清该笔借款本息。但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尚未退还明天机械公司保证金1080000元,明天机械公司遂起诉来院,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诚信融资担保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诚信融资担保公司予以签收。本院认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本案中,明天机械公司与诚信融资担保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因明天机械公司已经清偿完毕主债务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结,诚信融资担保公司不再就明天机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义务,其收取的保证金理应向明天机械公司退还。关于明天机械公司请求的资金占用损失问题,虽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需支付保证金,但此后明天机械公司向诚信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保证金的行为,视为双方存在新的约定,明天机械公司系自愿交付该笔保证金,故保证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不能得到支持。至于合同履行完毕后,明天机械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向诚信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了通知并要求退还保证金,故可以其提起诉讼并向诚信融资担保公司送达副本的时间作为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日。明天机械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重庆明天机械有限公司保证金108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以10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重庆明天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7260元,由被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贇。利09i2订了真实意思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