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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姚昌贵与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昌贵,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初50号原告:姚昌贵,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生,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台吉乃尔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50006-5。法定代表人:李喜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昌贵与被告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中止审理申请,称原告姚昌贵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已被青海省公安厅受理,案号为青公(经)受案字[2016]0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的认定需以青公(经)受案字[2016]05号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建平审 判 员 白宝林审 判 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马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