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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洪中执指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发电用煤储配有限公司、吉安市景虹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发电用煤储配有限公司,吉安市景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洪中执指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发电用煤储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万润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安市景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定代表人:曾高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发电用煤储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景虹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624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发电用煤储配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希望将本案指定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发电用煤储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景虹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624号】,指定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郭小玲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