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建伟与曹利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曹利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555号原告:李建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淅川县。被告:曹利豪,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7日,住南阳市。原告李建伟诉被告曹利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限期内原告仍未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