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6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建伟与曹利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曹利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555号原告:李建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淅川县。被告:曹利豪,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7日,住南阳市。原告李建伟诉被告曹利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限期内原告仍未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