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永蓉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蓉,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2014年7月7日,陈永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永蓉此前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2017年2月10日,陈永蓉在朋友刘某某家吃晚饭,期间饮用了啤酒。当晚8时许,陈永蓉驾驶黑色长城哈弗H5越野车从西区格里坪往西区清香坪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西区河石坝水厂收费室外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伟某1撞伤。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陈永蓉采集血液样本待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永蓉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7.9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陈永蓉除支付伟某1医疗费外,再另行赔偿伟某12000元。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陈永蓉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伟某1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永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陈永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陈永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对其从重处罚;陈永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可对其从重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陈永蓉判处拘役三个月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陈永蓉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照相;天网监控视频;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伟某1的陈述;证人伟某2、刘某某、杜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永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陈永蓉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陈永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陈永蓉在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永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可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永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