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行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德辉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辉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1435号原告德辉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沙头工业区裕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692955。法定代表人赵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红亮,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18469。法定代表人刘初汉,该委员会主任。原告德辉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辉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德辉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德辉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多收取的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 薇 薇人民陪审员 张 秀 杰人民陪审员 王 娟 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玲(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