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玉涛与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涛,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815号原告刘玉涛,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献,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住登封市。法定代表人刘俊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0元整;3、责令办理失业保险24000元;4、补缴短缺的社会统筹,从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6月;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因身体原因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本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因此对于经济补偿金,本院无法支持。原告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书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