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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左贺华等与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贺华,左吴梦,左志业,左武松,刘大芝,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左贺华,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左吴梦,女,1993年8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左志业,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左武松,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大芝,女,1940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本院在左贺华等与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指定由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0184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