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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贵良、邢台瑞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贵良,邢台瑞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财保23号申请人付贵良,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申请人邢台瑞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峰。地址邢台市。申请人付贵良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邢台瑞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联通集团河北省通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110万元。担保人XX自愿以自有的坐落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中学西街1号富祥园16号楼3单元401室楼房一套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邢台瑞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联通集团河北省通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110万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付贵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甜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