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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长沙直属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长沙直属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38号申请人: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109号。被申请人:中央储备粮长沙直属库,长沙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张幼军书记员  郑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