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关石伟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962号罪犯关石伟,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7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石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关石伟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关石伟犯受贿罪的定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8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关石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石伟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1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3次。刑事判决判处追缴关石伟赃款779000元,关石伟没有履行,考核期间的月消费34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石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罪犯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340元,综合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故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关石伟暂不予减刑。将(2017)粤佛监刑执字第427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佛山监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