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宾捅里与唐县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捅里,唐县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3民初578号原告:宾捅里,男。被告:唐县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宾捅里诉被告唐县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宾捅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捅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宾捅里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575元)。审判员 黄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