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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宾捅里与唐县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捅里,唐县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3民初578号原告:宾捅里,男。被告:唐县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宾捅里诉被告唐县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宾捅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捅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宾捅里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575元)。审判员  黄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