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见秀与王桂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见秀,王桂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232号原告:于见秀,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桂霞,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见秀与被告王桂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