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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见秀与王桂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见秀,王桂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232号原告:于见秀,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桂霞,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见秀与被告王桂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