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484-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与黄连平、何继红、何荣、周小丽、郭述乔、杨春艳、王钧、陈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黄连平,何继红,何荣,周小丽,郭述乔,杨春艳,王钧,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484-1486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被执行人:黄连平被执行人:何继红被执行人:何荣被执行人:周小丽被执行人:郭述乔被执行人:杨春艳被执行人:王钧被执行人:陈蓉本院在执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与黄连平、何继红、何荣、周小丽、郭述乔、杨春艳、王钧、陈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348、349、35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黄连平、何继红、何荣、周小丽、郭述乔、杨春艳、王钧、陈蓉名下银行存款肆佰陆拾万元整(小写: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