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6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吴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6民初177号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原名左云县店湾镇农用石油加油站,住所地左云县。法定代表人:周官平,该站站长。被告:吴江,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煤矿工人,现住大同煤矿集团东周窑煤矿。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佘 霞审 判 员 张 珍人民陪审员 林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