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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燕与任清敏、罗友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燕,任清敏,罗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燕,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任清敏,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罗友利,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赵燕与任清敏、罗友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川0525民初25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友利所有的车,现罗友利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友利所有的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开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