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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岳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费细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费细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978号原告:岳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庆丰居委会。经营者:侯成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雁芳,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费细山,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原告岳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被告费细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岳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陈敏新人民陪审员  黄晓宝人民陪审员  熊燕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