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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春与朱文成、朱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朱文成,朱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862号原告:张春,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朱文成,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朱兴,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与被告朱文成、朱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撤回对被告朱兴的起诉。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