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春与朱文成、朱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朱文成,朱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862号原告:张春,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朱文成,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朱兴,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与被告朱文成、朱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撤回对被告朱兴的起诉。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