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雪霆与陈淑娟、李书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霆,李书田,陈淑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459号原告李雪霆,男,1991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书田,男,4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淑娟,女,4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霆诉被告李书田、陈淑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霆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雪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