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桐乡市崇福伊丽鞋厂、斯阿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崇福伊丽鞋厂,斯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崇福伊丽鞋厂。经营人:蔡文学。委托代理人:张恩发,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斯阿萍。本院在执行桐乡市崇福伊丽鞋厂与斯阿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64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4603.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2月24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同年2月28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仅200余元银行存款;同年3月28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仅200余元银行存款。2017年3月3日经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年4月14日经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嗣后,本院多次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同年6月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提交公安协助布控,尚无反馈信息。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于浒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