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顺英与杨孝甫、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顺英,杨孝甫,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赖顺英被执行人:杨孝甫被执行人: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顺英与杨孝甫、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顺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490000.00元及诉讼费15151元,权利人至2017年5月尚未受偿本金2490000.00元及诉讼费15151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财产处置条件,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