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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魏洪兴与袁春艳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兴,袁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91民初836号原告:魏洪兴,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袁春艳,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美荣,秦皇岛市天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28日生一子名魏浩然。婚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导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相互撕扯之事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双方的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为了解除此痛苦的婚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魏洪兴与被告袁春艳协议离婚;二、婚生子魏浩然归原告魏洪兴抚养,被告袁春艳自2017年6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子魏浩然抚养费200元至婚生子魏浩然18周岁止;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海尔电冰箱1台、空调1台、窗帘1套、海尔洗衣机1台、餐桌1个、茶几1个、电脑1台、电脑桌1台、双人床2张、床垫2个、衣柜1个、鞋柜1个、电视柜1个归被告袁春艳所有;四、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现代牌汽车归被告袁春艳所有,因该车涉嫌无证运营,该车的罚款由被告袁春艳缴纳;五、原告魏洪兴于2017年6月1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袁春艳经济补偿2万元;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魏洪兴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高亚东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