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三贞与谌湛尠、张云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贞,谌湛尠,张云珍,王磊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113号原告:徐三贞,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胡大龙,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湛尠,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张云珍,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第三人:王磊(曾用名王垒),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三贞与被告谌湛尠、张云珍、第三人王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徐三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三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三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150元,由原告徐三贞负担。审 判 长 张圣来审 判 员 孙慈亭代理审判员 刘强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颜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