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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兆龙诉徐冠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兆龙,龙新萍,马丽梅,徐康学,徐冠南,李善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143号原告:袁兆龙,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龙新萍,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马丽梅,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徐康学,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徐冠南,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善军,男,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袁兆龙、龙新萍、马丽梅、徐康学诉被告徐冠南、李善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兆龙、龙新萍、马丽梅、徐康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袁兆龙、龙新萍、马丽梅、徐康学负担。审判员  梁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