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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仁寿县九龙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道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160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九龙水泥有限公司,李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60号申请人:仁寿县九龙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道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5)川1024民初2148、21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仁寿县九龙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道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等,承担诉讼费执行费200元,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道友16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16000元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16000元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扣留、扣押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留、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