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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2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泽娟、王业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娟,王业本,潘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泽娟,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王业本,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潘集区邮电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潘士兰,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泽娟与王业本、潘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52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张泽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业本、潘士兰偿还款项295142.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业本、潘士兰送达了(2017)皖0406执267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业本、潘士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张泽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传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