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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与孙海斌,程会三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孙海斌,程会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81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孙海斌被执行人程会三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钟土资执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