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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莫亚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亚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15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亚的(自报名),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亚的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月2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书记员彭耀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莫亚的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49号好好多超市,趁被害人蓝某不注意,盗走其放在衣服口袋里的金色OPPOR7Sm32G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4元)。2016年12月18曰15时许,被告人莫亚的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商业步行街高朋眼镜店门前,趁行人曾某1(17岁)不注意,盗走其放在衣服口袋里的金色OPPOTm64G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蓝某、曾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涉案财物价格的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亚的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的对象部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亚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忠人民陪审员  李龙娟人民陪审员  余考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婉斐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