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0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293号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被告:四川天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幢12楼及13楼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83335673F。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0元,减半收取896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13960元,由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雯雯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