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瑞芳与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芳,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522-1号申请人:赵瑞芳,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王洪霞,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李怡杭,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李怡汶,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李报银,男,194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翟毓镯,女,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赵瑞芳与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瑞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李守栋名下现归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夏北房第X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夏邱镇夏北村中心小区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70万元),查封李守栋生前购得位于莱州市夏邱镇夏邱医院南华星石材厂的厂房24间(保全标的额3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赵瑞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李守栋名下现归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夏北房第X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夏邱镇夏北村中心小区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7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李守栋生前购得现归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夏邱镇夏邱医院南华星石材厂的厂房24间(保全标的额3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瑞芳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